关于印发中共昆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5-05-15 11:34 作者: 阅读量:

昆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昆卫党〔2015〕5号

关于印发中共昆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委机关各科室、各卫生计生单位:

现将《中共昆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4月8日

中共昆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员会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

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化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证中央、省委、市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省卫计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苏州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有关原则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推进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全局性的根本工作制度。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职、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卫生计生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严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的“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工作要求。

(四)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各级党组织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要严格按照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要求,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

(五)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全面落实监督责任,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积极协助同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同级党组织特别是班子成员的监督,切实履行执纪监督问责职责。

二、责任要求

(一)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

1.卫计委党委及各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

(1)统一领导责任。全面领导本系统、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带头落实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进行责任分解落实;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推动工作任务落实。

(2)健全机制责任。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明确职责任务。改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工作,健全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体系,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开展督查。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督促下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

(3)选人用人责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完善干部管理制度,构建科学完备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改进竞争性选拔干部等工作,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全面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严格实行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4)作风建设责任。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苏州市委十二项规定和昆山市委十六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纠正卫生计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推动系统内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

(5)源头治理责任。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推进廉洁文化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以完善惩防体系建设为重点,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推动权力公开透明阳光运行,强化权力运行全过程、社会化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

(6)支持保障责任。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全力支持和保障纪检部门执纪办案,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严惩腐败高压态势。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

2.卫计委党委及各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

(1)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系统内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坚持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责任。系统内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3)落实检查督促责任。系统内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要加强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及分管部门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形成责任传导机制。

(4)落实定期接访责任。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健全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制度,认真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职责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5)落实廉洁依法从政责任。系统内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有关规定精神,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二)卫计委纪委及各单位纪检部门的监督责任

1.组织协调责任。系统内各级纪检部门要协助同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单位实际,向党组织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组织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2.正风肃纪责任。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严明政治纪律,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市卫计委深化改革、推进转型升级各项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卫生行风“九不准”等制度规定,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及时查处违反作风、行风规定的行为,通报曝光典型案例,确保各项制度规定不折不扣落实。

3.案件查办责任。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处系统内各级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各类行风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织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要求。

4.党内监督责任。切实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职能,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系统内各级纪检部门要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委纪委还要加强对下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

5.制度建设责任。围绕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建设,强化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各项措施,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

(三)委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责任

1.负责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传达贯彻执行卫计委委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科室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

2.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行政业务工作之中抓实抓牢抓好。对本科室工作人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精神。认真遵守《党章》和《廉政准则》,身体力行,严于律已,做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表率。

4.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改进服务。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和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对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卫生计生行风建设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地指导、督促和检查,有效查处行风案件,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5.及时向委党委和分管委领导报告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以及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并有责任调查处理。

(四)各卫生计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1.全面谋划党风廉政工作。贯彻落实卫计委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经常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牵头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具体措施和规章制度,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每年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单位业务工作有机地统一起来。

3.严格执行党内纪律规定。强化政治责任意识,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保证政令畅通。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落实民主集中制,遵守党内议事规则,加强群众监督和党内监督。认真执行《廉政准则》,加强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

4.深化源头治理长效机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完善权力内控体系建设,逐步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注重堵塞环节漏洞,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全面推进政务院务公开,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严格落实单位相关管理制度,管理好、使用好和经营好国有资产,促进其保值、增值。

5.深入抓好作风行风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好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的各项整改落实工作,抓住群众反映较为集中的卫生计生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狠抓专项治理,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全面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有关规定,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6.强化执行优化效能建设。围绕2015年全市卫生计生重点工作的承接推进,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大工作、制度执行力度,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7.加强监督从严执纪问责。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受理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和党员申诉,查办和协助查办党员违纪案件。及时向卫计委党委、纪委和分管委领导报告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并根据管理权限,认真调查处理。

8.着力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建立健全分层分类施教机制,深化廉洁文化建设,切实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不断提升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教育全体党员在卫生计生行风和职业道德建设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责任落实保障制度

1.责任分解制度。每年年初,根据上级党委工作部署,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工作实际,将重点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牵头和协办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重点任务的落实负总责,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对重点任务层层分解,明确具体责任人,并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确保责任主体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

2.履责报告制度。每年年初,卫计委党委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市委和市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每年年末,各基层党组织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卫计委党委和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系统内各级纪检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3.述责述廉制度。系统内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述责述廉,集中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由全委会委员进行现场质询和测评。

4.党政正职接受评议制度。各单位党政正职述责述廉报告报委纪委,接受委纪委审阅、评议,评议结果及时反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运用民意测评、问卷调查、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群众对党组织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评价,评价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评定结果、作为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依据。

5.廉政谈话制度。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责述廉、任职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6.纪委约谈制度。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时,由纪委负责同志约谈相关领导干部,听取主体责任落实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7.督导检查制度。加强对系统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履行情况,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情况,卫生计生行风建设情况的督导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中督查,单项工作督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对通过督查发现的问题,要对责任主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及时整改到位。整改情况作为责任制平时考核的主要依据,与全年责任制工作考核挂钩。

8.组织考核制度。对系统内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党组织工作目标管理的重要依据,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责任考核与监督

1.制定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办法,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完善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2.建立健全市卫生计生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专门进行,也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等督查相结合。

4.考核情况应及时向卫计委党委报告。卫计委党委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督促整改落实。

5.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党委工作目标管理的重要依据,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6.卫计委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协助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7.各级党组织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进行评议。

8.结合实际,建立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五、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的情形。

系统内各级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违反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相关规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党风廉政建设年度目标要求未部署,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未制定具体目标、任务及措施的。

2.未按规定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书面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未按规定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述责述廉或将述责述廉报告报上级纪委;未向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报告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的。

3.未按规定开展廉政谈话;未定期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

4.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5.在公务消费、因公出访、公务接待、会议活动、公务用车等方面,存在违反中央和省、市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精神的。

6.违反防止利益冲突规定,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7.疏于监督管理,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风气不正甚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对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不教育、不制止、不处理,或者放任、包庇、纵容,或者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8.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的行为。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

1.领导班子有上述所列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八种情形的,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2.领导班子成员有上述所列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八种情形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4.领导班子及成员有上述所列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八种情形的,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2)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5.领导班子及成员有有上述所列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八种情形的,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2)认真整改且成效明显的。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

1.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机构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2.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3.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不力,造成分管范围内不正之风长期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的,实行“一案双查”、“责任倒查”。

4.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四)追究结果的运用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