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是“八小时外”?又该防什么?
“八小时外”指的是党员干部离开工作岗位、下班之后、假期期间的社交、消费、家庭、兴趣等行为活动。
典型风险包括:
1. 接受老板“下班后的宴请”、聚会中“顺带的礼金”;
2. 与服务对象“打高尔夫、泡温泉”,表面“私人关系”,实则“权力投资”;
3. 打赏主播、沉迷赌博、“酒桌文化”演化为政商交易隐蔽场所。
案例提醒:某干部因爱看女主播,私设资金账户狂刷20余万;原称“缓解压力”,最终却成为受贿调查突破口。
二、“八小时外”100条禁令,重点划了哪些线?
书中将禁令划分为八大类:餐饮宴请、娱乐活动、网络空间、旅游出行、社会交往、婚恋两性、家风家教、经济投资。
1. 不准接受服务对象安排的吃喝、健身、旅游
典型案例:某地税务干部被供应商“请去海南养生”,全过程“套近乎+要资源”。
2. 不准在私人会所消费
涉及“公共资源私人化”“身份包装交易化”。
3. 不准将“爱好”发展成腐败入口
如沉迷赌博、书画变现、借文艺创作之名行受贿之实,典型案例:某文联干部将“笔会”办成“权钱聚会”,通过“润笔费”获取高额回报。
4. 不准以亲属之名套取国家资源
风险点包括配偶挂名公司、子女获利项目。
5. 不准“八小时外”搞团团伙伙
如小圈子聚餐、节假日“合流”等,不少“非组织活动”都源于“饭桌+微信+酒后口风松动”。
三、风腐同查,生活作风不能再是“腐败前奏”
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明确指出:要深入推进风腐同查同治,坚持正风肃纪反腐一体贯通。
纪律红线的意义就在于,将风尚变坏之前就喊停,在兴趣变味之前就拦住。
党员干部应当清晰地认识到,“八小时外”和“八小时内”并没有绝对的界限,业余生活绝不是不受监督的“私人空间”,必须时刻谨记身份,时时以最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处处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经常以党纪国法的标尺衡量自己的一言一行,讲规矩守纪律,不能什么饭都吃、什么酒都喝、什么人都交、什么话都说,慎独、慎微、慎初,勤掸“思想尘”、多思“贪欲害”、常破“心中贼”,以内无妄思保证外无妄动,永葆清正廉洁本色。
(一)餐饮宴请方面
1. 不准用公款支付私人宴请费用;
2. 不准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
3. 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
4. 不准在下级单位或者业务往来单位报销吃喝费用;
5. 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违规宴请私客;
6.不准公务接待超标准、超范围吃喝,拆分账单规避接待管控;
7. 不准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
8. 不准酒后失德;
9 不准酒后驾驶。
(二)娱乐活动方面
1. 不准违规打高尔夫球;
2. 不准违规用公款组织、参与娱乐、健身活动;
3. 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健身、娱乐活动;
4. 不准要求将休假、探亲、访友等私人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5. 不准沉迷于不良嗜好;
6. 不准组织、参与色情、淫乱活动;
7. 不准卖淫嫖娼;
8. 不准组织、参与赌博;
9. 不准吸食、注射毒品;
10. 不准组织、参加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
11. 不准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
(三)网络空间方面
1. 不准在网上公开发表反对或者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2. 不准在网上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3. 不准利用网络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等;
4. 不准利用网络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
5. 不准利用网络制作、贩卖、传播政治类有害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及网络文本、图片、音视频资料等;
6. 不准利用网络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
7. 不准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
8. 不准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集会、游行、示威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
9. 不准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10. 不准在网上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11. 不准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等;
12. 不准利用网络侮辱、诽谤他人;
13. 不准利用网络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14. 不准在网络空间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四)旅游出行方面
1. 不准用公款报销私人旅游费用;
2. 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
3. 不准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
4. 不准接受下级单位安排的旅游;
5. 不准使用公车旅游;
6. 不准在旅游中有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的言行;
7. 不准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
8. 不准违规因私出国(境)旅游、探亲访友;
9. 不准在境外旅游时擅自变更路线、超期不归或者叛逃;
10. 不准用公款支付因私出国(境)旅游费用;
11. 不准在境外触犯所在国、地区法令和宗教习俗;
12. 不准在境外出入赌博、色情场所;
13. 不准私自携带、寄递违禁宣传品入出境。
(五)社会交往方面
1. 不准违规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2. 不准与私人老板有不正当交往;
3. 不准违规与境外机构和人员交往;
4. 不准搞政治攀附、拉帮结派;
5. 不准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
6. 不准参加小圈子性质的饭局、牌局;
7. 不准违规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等;
8. 不准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9. 不准诬告陷害他人;
10. 不准见危不救;
11. 不准违规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亲属送礼;
12. 不准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等财物;
13. 不准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14. 不准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住房、汽车等;
15. 不准受贿;
16. 不准行贿;
17. 不准介绍贿赂;
18. 不准公共场所言行低俗失范,损害党员干部公众形象。
(六)婚恋两性方面
1. 不准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2. 不准利用职权、教养、从属等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3. 不准搞权色交易;
4. 不准搞钱色交易;
5. 不准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6. 不准破坏军婚;
7. 不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七)家风家教方面
1. 不准对配偶、子女等亲属失管失教;
2. 不准纵容、默许亲属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
3. 不准纵容、默许亲属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
4. 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5. 不准违规为本人和亲属谋求特殊待遇;
6. 不准授意、指使、要求提拔亲属;
7.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8. 不准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
9. 不准使用公车、公物或者公共资源操办婚丧喜庆等个人事宜;
10. 不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搞封建迷信或有违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活动;
11. 不准修建豪华墓葬、活人墓和乱埋乱葬;
12. 不准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13. 不准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八)经济投资方面
1. 不准违规经商办企业;
2. 不准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3. 不准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4. 不准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5. 不准隐瞒不报境外存款;
6. 不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
7. 不准违规通过金融理财获取非正常利益;
8. 不准违规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兼职取酬;
9. 不准违反离职或退休后从业限制规定;
10. 不准违规买卖房产和以权谋房;
11. 不准违规侵占公私财物和占用公物;
12. 不准违规参与民间借贷;
13. 不准银行骗贷、高利转贷;
14. 不准参与非法集资;
15. 不准偷逃税款。